卷二十九 志第十九
◎五行下
《传》曰:“听之不聪,是谓不谋,厥咎急,厥罚恒寒,厥极贫。时则有鼓妖,时则有鱼孽,时则有豕祸,时则有耳痾,时则有黑眚黑祥。惟火沴水。”听之不聪,是谓不谋,言上偏听不聪,下情隔塞,则谋虑利害,失在严急,故其咎急也。盛冬日短,寒以杀物,政促迫,故其罚常寒也。寒则不生百谷,上下俱贫,故其极贫也。君严猛而闭下,臣战栗而塞耳,则妄闻之气发于音声,故有鼓妖。寒气动,故有鱼孽。而龟能为孽,龟能陆处,非极阴也,鱼去水而死,极阴之薛也。于《易》,《坎》为水,为豕,豕大耳而不聪察,听气毁,故有豕祸也。一曰,寒岁豕多死及为怪,亦是也。及人,则多病耳者,故有耳痾。水色黑,故有黑眚黑祥。凡听伤者,病水敢;水气病,则火沴之。其极贫者,顺之,其福曰富。刘歆《听传》曰有介虫之孽也。
庶征之恒寒,刘歆以为大雨雪,及未当雨雪而雨雪,及大雨雹,陨霜杀菽草,皆恒寒之罚也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有德遭险兹谓逆命,厥异寒。诛罚过深,当燠而寒,尽六日,亦为雹。害正不诛兹谓养贼,寒七十二日,杀飞禽。道人始去兹谓伤,其寒,物无霜而死,涌水而出。战不量敌帮兹谓辱命,其寒,虽雨物不茂。闻善不予,厥咎聋。”
吴孙权嘉禾三年九月朔,陨霜伤谷。案刘向说,诛罚不由君出,在臣下之象也”。是时,校事吕壹专作威福,与汉元帝时石显用事陨霜同应。班固书九月二日,陈寿言朔,皆明未可以伤谷也。壹后亦伏诛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兴兵妄诛兹谓亡法,厥灾霜,夏杀五谷,冬杀麦。诛不原情兹谓不仁,其霜,夏先大雷风,冬先雨,乃陨霜,有芒角。贤圣遭害,其霜附木不下地。佞人依刑兹谓私贼,其霜在草根土隟间。不教而诛兹谓虐,其霜反在草下。
四年七月,雨雹,又陨霜。案刘向说,“雹者,阴协阳也”。是时,吕壹作威用事,诋毁重臣,排陷无辜。自太子登以下咸患毒之,而壹反获封侯宠异,与春秋时公子遂专任雨雹同应也。汉安帝信谗,多杀无辜,亦雨雹。董仲舒曰:“凡雹皆为有胁,行专一之政故也。”
赤乌四年正月,大雪,平地深三尺,鸟兽死者太半。是年夏,全琮等四将军攻略淮南、襄阳,战死者千余人。其后,权以谗邪数责让陆议,议愤恚致卒,与汉景武大雪同事。
十一年四月,雨雹。是时权听谗,将危太子。其后,朱据、屈晃以迕意黜辱,陈正、陈象以忠谏族诛,而太子终废。此有德遭险,诛罚过深之应也。
武帝泰始六年冬,大雪。七年十二月,又大雪。明年,有步阐、杨肇之败,死伤甚众,不聪之罚也。
九年四月辛未,陨霜。是时,贾充亲党比周用事,与鲁定公、汉元帝时陨霜同应也。
咸宁三年八月,平原、安平、上党、泰山四郡霜,害三豆。是月,河间暴风寒冰,郡国五陨霜伤谷。是后大举征吴,马隆又帅精勇讨凉州。
五年五月丁亥,钜鹿、魏郡雨雹,伤禾麦。辛卯,雁门雨雹,伤秋稼。六月庚戌,汲郡、广平、陈留、荥阳雨雹。丙辰,又雨雹,陨霜,伤秋麦千三百余顷,坏屋百二十余间。癸亥,安定雨雹。七月丙申,魏郡又雨雹。闰月壬子,新兴又雨雹。八月庚子,河南、河东、弘农又雨雹,兼伤秋稼三豆。
太康元年三月,河东、高平霜雹,伤桑麦。四月,河南、河内、河东、魏郡、弘农雨雹,伤麦豆。是月庚午,畿内县二及东平、范阳雨雹。癸酉,畿内县五又雨雹。五月,东平、平阳、上党、雁门、济南雨雹,伤禾麦三豆。是时王浚有大功,而权戚互加陷抑,帝从容不断,阴胁阳之应也。
二年二月辛酉,陨霜于济南、琅邪,伤麦。壬申,琅邪雨雹,伤麦。三月甲午,河东陨霜,害桑。五月丙戌,城阳、章武、琅邪伤麦。庚寅,河东、乐安、东平、济阴、弘农、濮阳、齐国、顿丘、魏郡、河内、汲郡、上党雨雹,伤禾稼。六月,郡国十七雨雹。七月,上党雨雹。三年十二月,大雪。
五年七月乙卯,中山、东平雨雹,伤秋稼。甲辰,中山雨雹。九月,南安大雪,折木。
六年二月,东海陨霜,伤桑麦。三月戊辰,齐郡临淄、长广不其等四县,乐安梁邹等八县,琅邪临沂等八县,河间易城等六县,高阳北新城等四县陨霜,伤桑麦。六月,荣阳、汲郡、雁门雨雹。
八年四月,齐国、天水二郡陨霜。十二月,大雪。九年正月,京都大风雨雹,发屋拔木。四月,陇西陨霜。十年四月,郡国八陨霜。
惠帝元康二年八月,沛及荡阴雨雹。三年四月,荥阳雨雹。六月,弘农湖、华阴又雨雹,深三尺。是时,贾后凶淫专恣,与春秋鲁桓夫人同事,阴气盛也。
五年六月,东海雨雹,深五寸。十二月,丹阳建邺雨雹。是月,丹阳建邺大雪。六年三月,东海陨雪,杀桑麦。七年五月,鲁国雨雹。七月,秦、雍二州陨霜,杀稼也。
九年三月旬有八日,河南、荥阳、颍川陨霜,伤禾。五月、雨雹。是时,贾后凶躁滋甚,及冬,遂废愍怀。
永宁元年七月,襄城、河南雨雹。十月,襄城、河南、高平、平阳又风雹,折木伤稼。
光熙元年闰八月甲申朔,霰雪。刘向曰:“盛阳雨水,伤热,阴气胁之,则转而为雹。盛阴雨雪,凝滞,阳气薄之,则散而为霰。今雪非其时,此听不聪之应。”是年,帝崩。
孝怀帝永嘉元年十二月冬,雪,平地三尺。七年十月庚午,大雪。
元帝太兴二年三月丁未,成都风雹,杀人。三年三月,海盐雨雹。是时,王敦陵上。
永昌二年十二月,幽、冀、并三州大雨。
明帝太宁元年十二月,幽、冀、并三州大雪。二年四月庚子,京都雨雹,燕雀死。三年三月丁丑,雨雪。癸巳,陨霜。四月,大雨雹。是年,帝崩,寻有苏峻之乱。
成帝咸和六年三月癸未,雨雹。是时,帝幼弱,政在大臣。九年八月,成都大雪。是岁,李雄死。
咸康二年正月丁巳,皇后见于太庙,其夕雨雹。
康帝建元元年八月,大雪。是时,政在将相,阴气盛也。刘向曰:“凡雨阴也,雪又雨之阴也。出非其时,迫近象也。”
穆帝永和二年八月,冀方大雪,人马多冻死。五年六月,临漳暴风震电,雨雹,大如升。
十年五月,凉州雪。明年八月,张祚枹罕护军张瓘率宋混等攻灭祚,更立张耀灵弟玄靓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夏雪,戒臣为乱。”此其乱之应也。
十一年四月壬申朔,霜。十二月戊午,雷。己未,雪。是时帝幼,母后称制,政在大臣,阴盛故也。
升平二年正月,大雪。
海西太和三年四月,雨雹,折木。
孝武太元二年四月己酉,雨雹。十二月,大雪。是时帝幼,政在将相,阴之盛也。
十二年四月己丑,雨雹。二十年五月癸卯,上虞雨雹。
二十一年四月丁亥,雨雹。是时,张夫人专宠,及帝暴崩,兆庶尤之。十二月,雨雪二十三日。是时嗣主幼冲,冢宰专政。
安帝隆安二年三月乙卯,雨雹。是秋,王恭、殷仲堪称兵内侮,终皆诛之也。
元兴二年十二月,酷寒过甚。是时,桓玄篡位,政事烦苛。识者以为朝政失在舒缓,玄则反之以酷。案刘向曰:“周衰无寒岁,秦灭无燠年。”此之谓也。
三年正月甲申,霰雪又雷。雷霰同时,皆失节之应也。四月丙午,江陵雨雹。是时,安帝蒙尘。
义熙元年四月壬申,雨雹。是时,四方未一,钲鼓日戒。
五年三月己亥,雪,深数尺。五月癸巳,溧阳雨雹。九月己丑,广陵雨雹。明年,卢循至蔡洲。
六年正月丙寅,雪又雷。五月壬申,雨雹。八年四月辛未朔,雨雹。六月癸亥,雨雹,大风发屋。是秋,诛刘蕃等。
十年四月辛卯,雨雹。
雷震
魏明帝景初中,洛阳城东桥、城西洛水浮桥桓楹同日三处俱时震。寻又震西城上候风木飞鸟。时劳役大起,帝寻晏驾。
吴孙权赤乌八年夏,震宫门柱,又击南津大桥桓楹。
孙亮建兴元年十二月朔,大风震电。是月,又雷雨。义同前说,亮终废。
武帝太康六年十二月甲申朔,淮南郡震电。七年十二月己亥,毗陵雷电,南沙司盐都尉戴亮以闻。十年十二月癸卯,庐江、建安雷电大雨。
惠帝永康元年六月癸卯,震崇阳陵标,西南五百步标破为七十片。是时,贾后陷害鼎辅,宠树私戚,与汉桓帝时震宪陵寝同事也。后终诛灭。
永兴二年十月丁丑,雷震。
怀帝永嘉四年十月,震电。
愍帝建兴元年十一月戊午,会稽大雨震电。己巳夜,赤气曜于西北。是夕,大雨震电。庚午,大雪。案刘同说,“雷以二月出,八月入。”今此月震电者,阳不闭藏也。既发泄而明日便大雪,皆失节之异也。是时,刘聪僣号平阳,李雄称制于蜀,九州幅裂,西京孤微,为君失时之象也。赤气,赤祥也。
元帝太兴元年十一月乙卯,暴雨雷电。
永昌二年七月庚子朔,雷震太极殿柱。十二月,会稽、吴郡雷震电。
成帝咸和元年十月己巳,会稽郡大雨震电。三年六月辛卯,临海大雷,破郡府内小屋柱十枚,杀人。九月二日壬午立冬,会稽雷电。四年十一月,吴郡、会稽大震电。
穆帝永和七年十月壬午,雷雨震电。升平元年十一月庚戌,雷。乙丑,又雷。
五年十月庚午,雷发东南方。
孝武帝太元五年六月甲寅,雷震含章殿四柱,并杀内侍二人。十年十二月,雷声在南方。十四年七月甲寅,雷震,烧宣阳门西柱。
安帝隆安二年九月壬辰,雷雨。
元兴三年,永安皇后至自巴陵,将设仪导入宫,天雷震,人马各一俱殪焉。
义熙四年十一月辛卯朔,西北方疾风发。癸丑,雷。五年六月丙寅,雷震太庙,破东鸱尾,彻柱,又震太子西池合堂。是时,帝不亲蒸尝,故天震之,明简宗庙也。西池是明帝为太子时所造次,故号太子池。及安帝多病,患无嗣,故天震之,明无后也。
六年正月丙寅,雷,又雪。十二月壬辰,大雷。九年十一月甲戌,雷。乙亥,又雷。
鼓妖
惠帝元康九年三月,有声若牛,出许昌城。十二月,废愍怀太子,幽于许宫。明年,贾后遣黄门孙虑杀太子,击以药杵,声闻于外,是其应也。
苏峻在历阳外营,将军鼓自鸣,如人弄鼓者。峻手自破之,曰:“我乡土时有此,则城空矣。”俄而作乱夷灭,此听不聪之罚也。
石季龙末,洛阳城西北九里,石牛在青石趺上,忽鸣,声闻四十里。季龙遣人打落两耳及尾,铁钉钉四脚。寻而季龙死。
孝武太元十五年三月己酉朔,东北方有声如雷。案刘向说,以为“雷当托于云,犹君托于臣。无云而雷,此君不恤于下,下人将叛之象也。”及帝崩而天下渐乱,孙恩、桓玄交陵京邑。
吴兴长城夏架山有石鼓,长丈余,面迳三尺许,下有盘石为足,鸣则声如金鼓,三吴有兵。至安帝隆安中大鸣,后有孙恩之乱。
鱼孽
魏齐王嘉平四年五月,有二鱼集于武库屋上,此鱼孽也。王肃曰:“鱼生于水,而亢于屋,介鳞之物,失其所也。边将其殆有弃甲之变乎!”后果有东关之败。干宝又以为高贵乡公兵祸之应。二说皆与班固旨同。
武帝太康中,有鲤鱼二见武库屋上。干宝以为:“武库兵府,鱼有鳞甲,亦兵类也。鱼既极阴,屋上太阳,鱼见屋上,象至阴以兵革之祸干太阳也。至惠帝初,诛杨骏,废太后,矢交馆阁。元康末,贾后谤杀太子,寻亦诛废。十年之间,母后之难再兴,是其应也,自是祸乱构矣。”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鱼去水,飞入道路,兵且作。”
蝗虫
《春秋》,螽。刘歆从介虫之孽,与鱼同占。
魏文帝黄初三年七月,冀州大蝗,人饥。案蔡邕说,“蝗者,在上贪苛之所致也”。是时,孙权归顺,帝因其有西陵之役,举大众袭之,权遂背叛也。
武帝泰始十年六月,蝗。是时,荀、贾任政,疾害公直。
惠帝永宁元年,郡国六蝗。
怀帝永嘉四年五月,大蝗,自幽、并、司、冀至于秦雍,草木牛马毛鬛皆尽。是时,天下兵乱,渔猎黔黎,存亡所继,惟司马越、苟晞而已。竞为暴刻,经略无章,故有此孽。
愍帝建兴四年六月,大蝗。去岁刘曜频攻北地、冯翊,麹允等悉众御之,卒为刘曜所破,西京遂溃。五年,帝在平阳,司、冀、青、雍螽。
元帝太兴元年六月,兰陵合乡蝗,害禾稼。乙未,东莞蝗虫纵广三百里,害苗稼。七月,东海、彭城、下邳、临淮四郡蝗虫害禾豆。八月,冀、青、徐三州蝗,食生草尽,至于二年。是时,中州沦丧,暴乱滋甚也。
二年五月,淮陵、临淮、淮南、安丰、庐江等五郡蝗虫食秋麦。是月癸丑,徐州及扬州江西诸郡蝗,吴郡百姓多饿死。是年,王敦并领荆州,苛暴之衅自此兴矣。
孝武帝太元十五年八月,兖州蝗。是时,慕容氏逼河南,征戍不已,故有斯孽。十六年五月,飞蝗从南来,集堂邑县界,害苗稼。是年春,发江州兵营甲士二千人,家口六七千,配护军及东宫,后寻散亡殆尽。又边将连有征役,故有斯孽。
豕祸
吴孙皓宝鼎元年,野豕入右大司马丁奉营,此豕祸也。后奉见遣攻谷阳,无功而反。皓怒,斩其导军。及举大众北出,奉及万彧等相谓曰:“若至华里,不得不各自还也。”此谋泄,奉时虽已死,皓追讨谷阳事,杀其子温,家属皆远徙,豕祸之应也。龚遂曰,“山野之兽,来入宫室,宫室将空”,又其象也。
怀帝永嘉中,寿春城内有豕生两头而不活。周馥取而观之,时识者云:“豕,北方畜,胡狄象。两头者,无上也。生而死,不遂也。天戒若曰,勿生专利之谋,将自致倾覆也。”周馥不寤,遂欲迎天子令诸侯,俄为元帝所败,是其应也。石勒亦寻渡淮,百姓死者十有其九。
元帝建武元年,有豕生八足,此听不聪之罚,又所任邪也。是后有刘隗之变。
成帝咸和六年六月,钱唐人家豭豕产两子,而皆人面,如胡人状,其身犹豕。京房《易妖》曰:“豕生人头豕身者,危且乱。今此豭豕而产,异之甚者也。”
孝武帝太元十年四月,京都有豚一头二脊八足。十三年,京都人家豕产子,一头二身八足,并与建武同妖也。是后,宰相沈酗,不恤朝政,近习用事,渐乱国纲,至于大坏也。
黑眚黑祥
孝怀帝永嘉五年十二月,黑气四塞,近黑祥也。帝寻沦陷,王室丘墟,是其应也。
愍帝建兴二年正月己已朔,黑雾著人如墨,连夜,五日乃止,此近黑祥也。其四年,帝降刘曜。
元帝永昌元年十月,京师大雾,黑气蔽天,日月无光。十一月,帝崩。
火沴水
武帝太康五年六月,任城、鲁国池水皆赤如血。案刘向说,近水沴水,听之不聪之罚也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君淫于色,贤人潜,国家危,厥异水流赤。”
穆帝升平三年二月,凉州城东池中有火。四年四月,姑臧泽水中又有火。此火沴水之妖也。明年,张天锡杀中护军张邕。邕,执政之人也。
安帝元兴二年十月,钱唐临平湖水赤,桓玄讽吴郡使言开除以为己瑞,俄而桓玄败。
《传》曰:“思心之不容,是谓不圣,厥咎{雨瞀},厥罚恒风,厥极凶短折。时则有脂夜之妖,时则有华孽,时则有牛祸,时则有心腹之痾,时则有黄眚黄祥,时则有金木水火沴土。”思心不容,是谓不圣。思心者,心思虑也。容,宽也。孔子曰:“居上不宽,吾何以观之哉!”言上不宽大包容,臣下则不能居圣位。貌言视听,以心为主,四进皆失,则区{雨瞀}无识,故其咎{雨瞀}也。雨旱寒燠,亦以风为本,四气皆乱,故其罚恒风也。恒风伤物,故其极凶短折也。伤人曰凶,禽兽曰短,草木曰折。一曰,凶,夭也;兄丧弟曰短,父丧子曰折。在人,腹中肥而包裹心者,脂也。心区{雨瞀}则冥晦,故有脂夜之妖。一曰,有脂物而夜为妖,若脂夜污人衣,淫之象也。一曰,夜妖者,云风并起而杳冥,故与常风同象也。温而风则生螟螣,有裸虫之孽。刘向以为:“于《易》,《巽》为风,为木。卦在三月四月,继阳而治,主木之华实。风气盛至,秋冬木复华,故有华孽。”一曰,地气盛同秋冬复华。一曰,华者色也,土为内事,谓女孽也。于《易》,《坤》为土,为牛。牛大心而不能思虑,心气毁,故有牛祸。一曰,牛多死及为怪,亦是也。及人,则多病心腹者,故有心腹之痾。土色黄,故有黄眚黄祥。凡思心伤者,病土气;土气病,则金木水火沴之,故曰时则有金木水火沴土。不言“惟”而独曰“时则有”者,非一冲气所沴,明其异大也。其极凶短折者,顺之,其福曰考终命。刘歆《思心传》曰:“时有臝虫之孽,谓螟螣之属也。”
庶征恒风
魏齐王正始九年十一月,大风数十日,发屋折树。十二月戊午晦尤甚,动太极东阁。
嘉平元年正月壬辰朔,西北大风,发屋折树木,昏尘蔽天。案管辂说,此为时刑大臣,执政之忧也。是时,曹爽区{雨瞀}自专,骄僣过度,天戒数见,终不改革,此思心不睿,恒风之罚也。后逾旬而爽等诛灭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众逆同志,至德乃潜,厥异风。其风也,行不解,物不长,雨小而伤。政悖德隐兹谓乱,厥风先风不雨,大风暴起,发屋折木。守义不进兹谓眊,厥风与云俱起,折五谷茎。臣易上政兹谓不顺,厥风大飙发屋。赋敛不理兹谓祸,厥风绝经纪,止即温,温即虫。侯专封兹谓不统,厥风疾而树不摇,谷不成。辟不思道利兹谓无泽,厥风不摇木,旱无云,伤禾。公常于利兹谓乱,厥风微而温,生虫蝗,害五谷。弃政作淫兹谓惑,厥风温,螟虫起,害有益人之物。诸侯不朝兹谓畔,厥风无恒,地变赤,雨杀人。”
吴孙权太元元年八月朔,大风,江海涌溢,平地水深八尺,拔高陵树二千株,石碑蹉动,吴城两门飞落。案华核对,役繁赋重,区{雨瞀}不容之罚也。明年,权薨。
孙亮建兴元年十二月丙申,大风震电。是岁,魏遣大众三道来攻,诸葛恪破其东兴军,二军亦退。明年,恪又攻新城,丧众太半,还,伏诛。
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甲午,风四转五复,蒙雾连日。是时,孙綝一门五侯,权倾吴主,风雾之灾,与汉五侯、丁、傅同应也。十二月丁卯夜,有大风,发木扬沙。明日,綝诛。
武帝泰始五年五月辛卯朔,广平大风,折木。
咸宁元年五月,下邳、广陵大风,坏千余家,折树木。其月甲申,广陵、司吾、下邳大风,折木。三年八月,河间大风,折木。
太康二年五月,济南暴风,折木,伤麦。六月,高平大风,折木,发坏邸阁四十余区。七月,上党又大风,伤秋稼。八年六月,郡国八大风。九年正月,京都风雹,发屋拔树。后二年,宫车晏驾。
惠帝元康四年六月,大风雨,拔木。五年四月庚寅夜,暴风,城东渠波浪杀人。七月,下邳大风,坏庐舍。九月,雁门、新兴、太原、上党灾风伤稼。明年,氐羌反叛,大兵西讨。
九年六月,飙风吹贾谧朝服飞数百丈。明年,谧诛。十一月甲子朔,京都连大风,发屋折木。十二月,愍怀太子废,幽于许昌。
永康元年二月,大风拔木。三月,愍怀被害。己卯,丧柩发许昌还洛。是日,又大风雷电,帏盖飞裂。四月,张华第舍飙风起,折木飞缯,折轴六七。是月,华遇害。十一月戊午朔,大风从西北来,折木飞沙石,六日止。明年正月,赵王伦篡位。
永宁元年八月,郡国三大风。
永兴元年正月乙丑,西北大风。赵王伦建始元年正月癸酉,赵土伦祠太庙,灾风暴起,尘四合。其年四月,伦伏辜。
元帝永昌元年七月丙寅,大风拔木,屋瓦皆飞。八月,暴风坏屋,拔御道柳树百余株。其风纵横无常,若风自八方来者。是时,王敦专权,害尚书令刁协、仆射周顗等,故风纵横若非一处也。此臣易上政,诸侯不朝之罚也。十一月,宫车晏驾。
成帝咸康四年三月壬辰,成都大风,发屋折木。四月,李寿袭杀李期,自立。
穆帝升平元年八月丁未,策立皇后何氏。是日,疾风。后桓玄篡位,乃降后为零陵县君,不睿之罚也。五年正月戊戌朔,疾风。
海西公太和六年二月,大风迅急,是年被废。
孝武帝宁康元年三月,京都大风,火大起。是时,桓温入朝,志在陵上,帝又幼少,人怀忧恐,斯不睿之征也。三年三月戊申朔,暴风迅起,从丑上来,须臾逆转,从子上来,飞沙扬砾。
太元二年二月乙丑朔,暴风折木。闰三月甲子朔,暴风疾雨俱至,发屋折木。三年六月,长安大风,拔苻坚宫中树。其后,坚再南伐,遂有淝水之败,身戮国亡。四年八月乙未,暴风扬沙石。
十二年正月壬子夜,暴风。七月甲辰,大风折木。十三年十二月乙未,大风,昼晦。其后帝崩而诸侯违命,权夺于元显,祸成于桓玄,是其应也。十七年六月乙卯,大风折木。
安帝元兴二年二月甲辰夜,大风雨,大航门屋瓦飞落。明年,桓玄篡位,由此门入。
三年正月,桓玄出游大航南,飘风飞其<车卑>輗盖,经三月而玄败归江陵。五月,江陵又大风折木。是月,桓玄败于峥嵘洲,身亦屠裂。十一月丁酉,大风,江陵多死者。
义熙四年十一月辛卯朔,西北疾风起。五年闰十月丁亥,大风发屋。明年,卢循至蔡洲。六年五月壬申,大风拔北郊树,树几百年也。并吹琅邪、扬州二射堂倒坏。是日,卢循大舰漂没。甲戌,又风,发屋折木。是冬,王师南讨。九年正月,大风,白马寺浮图刹柱折坏。十年四月己丑朔,大风拔木。六月辛亥,大风拔木。七月,淮北大风,坏庐舍。明年,西讨司马休之应。
夜妖
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正月戊戌,景帝讨毌丘俭,大风晦暝,行者皆顿伏,近夜妖也。刘向曰:“正昼而暝,阴为阳,臣制君也。”
元帝景元三年十月,京都大震,昼晦,此夜妖也。班固曰:“夜妖者,云风并起而杳冥,故与常风同象也。”刘向《春秋说》云:“天戒若曰,勿使大夫世官,将令专事。暝晦,公室卑矣。”魏见此妖,晋有天下之应也。
怀帝永嘉四年十月辛卯,昼昏,至于庚子,此夜妖也。后年,刘曜寇洛川,王师频为贼所败,帝蒙尘于平阳。
孝武帝太元十三年十二月乙未,大风晦暝。其后帝崩,而诸侯违命,干戈内侮,权夺于元显,祸成于桓玄。
臝虫之孽
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臣安禄位兹谓贪,厥灾虫食根。德无常兹谓烦,虫食叶。不绌无德,虫食本。与东作争兹谓不时,虫食茎。蔽恶生孽,虫食心。”
武帝咸宁元年七月,郡国螟。九月。青州又螟。是月,郡国有青虫食其禾稼。四年,司、冀、兖、豫、荆、扬郡国二十螟。
太康四年,会稽彭蜞及蟹皆化为鼠,甚众,复大食稻为灾。九年八月,郡国二十四螟。九月,虫又伤秋稼。是时,帝听谗谀,宠任贾充、杨骏,故有虫蝗之灾,不绌无德之罚。
惠帝元康三年九月,带方等六县螟,食禾叶尽。
永宁元年七月,梁、益、凉三州螟。是时,齐王冏执政,贪苛之应也。十月,南安、巴西、江阳、太原、新兴、北海青虫食禾叶,甚者十伤五六。十二月,郡国六螟。
牛祸
武帝太康九年,幽州塞北有死牛头语,近牛祸也。是时,帝多疾病,深以后事为念,而托付不以至公,思瞀乱之应也。案师旷曰:“怨讟动于人。则有非言之物而言。”又其义也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杀无罪,牛生妖。”
惠帝太安中,江夏张骋所乘牛言曰:“天下乱,乘我何之!”骋惧而还,犬又言曰:“归何早也?”寻后牛又人立而行。骋使善卜者卦之,谓曰:“天下将有兵乱,为祸非止一家。”其年,张昌反,先略江夏,骋为将帅,于是五州残乱,骋亦族灭。京房“易传”曰:“牛能言,如其言占吉凶。”《易萌气枢》曰:“人君不好士,走马被文绣,犬狼食人食,则有六畜谈言。”时天子诸侯不以惠下为务,又其应也。
元帝建武元年七月,晋陵陈门才牛生犊,一体两头。案京房《易传》言:“牛生子二首一身,天下将分之象也。”是时,愍帝蒙尘于平阳,寻为逆胡所杀。元帝即位江东,天下分为二,是其应也。
太兴元年,武昌太守王谅牛生子,两头八足,两尾共一腹,三年后死。又有牛一足三尾,皆生而死。案司马彪说,“两头者,政在私门,上下无别之象也。”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足多者,所任邪也;足少者,不胜任也。”其后王敦等乱政,此其祥也。
四年十二月,郊牛死。案刘向说《春秋》效牛死曰:“宣公区{雨瞀}昏乱,故天不飨其祀。”今元帝中兴之业,实王导之谋也。刘隗探会上意,以得亲幸,导见疏外,此区{雨瞀}不睿之祸。
成帝咸和二年五月,护军牛生犊,两头六足。是冬,苏峻作乱。七年,九德人袁荣家牛产犊,两头八足,二尾共身。
桓玄之国,在荆州诣刺史殷仲堪,行至鹤穴,逢一老公驱青牛,形色瑰异,桓玄即以所乘牛易取。乘至零陵泾溪,骏驶非常,息驾饮牛,牛迳入江水不出。玄遣人觇守,经日无所见。于后玄败被诛。
黄眚黄祥
蜀刘备章武二年,东伐。二月,自秭归进屯夷道。六月,秭归有黄气见,长十余里,广数十丈。后逾旬,备为陆议所破,近黄祥也。
魏齐王正始中,中山王周南为襄邑长。有鼠从穴出,语曰:“王周南,尔以某日死。”周南不应,鼠还穴。后至期,更冠帻皂衣出,语曰:“周南,汝日中当死。”又不应,鼠复入穴。斯须更出,语如向。日适欲中,鼠入须臾复出,出复入,转更数,语如前。日适中,鼠曰:“周南,汝不应,我复何道!”言绝,颠蹶而死,即失衣冠。取视,俱如常鼠。案班固说,此黄祥也。是时,曹爽专政,竞为比周,故鼠作变也。
惠帝元康四年十二月,大雾。帝时昏眊,政非已出,故有区{雨瞀}之妖。
元帝太兴四年八月,黄雾四寒,埃氛蔽天。
永昌元年十月,京师大雾,黑气贯天,日无光。
明帝太守元年正月癸巳,黄雾四塞。二月,又黄雾四塞。是时王敦擅权,谋逆愈甚。
穆帝永和七年三月,凉州大风拔木,黄雾下尘。是时,张重华纳谮,出谢艾为酒泉太守,而所任非其人,至九年死,嗣子见杀,是其应也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闻善不予兹谓不知,厥异黄,厥咎聋,厥灾不嗣。黄者,有黄浊气四塞天下。蔽贤绝道,灾至绝世也。”
孝武太元八年二月癸未,黄雾四塞。是时,道子专政,亲近佞人,朝纲方替。
安帝元兴元年十月丙申朔,黄雾昏浊不雨。是时桓玄谋逆之应。
义熙五年十一月,大雾。十年十一月,又大雾。是时,帝室衰微,臣下权盛,兵及土地,略非君有,此其应也。
地震
刘向曰:“地震,金木水火沴土者也。伯阳甫曰:“天地之气,不过其序;若过其序,人之乱也。阳伏而不能出,阴迫而不能升,于是有地震。”
吴孙权黄武四年,江东地连震。是时,权受魏爵命为大将军、吴王,改元专制,不修臣迹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臣事虽正,专必震。其震,于水则波,于木则摇,于屋则瓦落。大经在辟而易臣兹谓阴动,厥震摇政宫。大经摇政兹谓不阴,厥震摇山,出涌水。嗣子无德专禄兹谓不顺,厥震动丘陵,涌水出。”刘向并云;“臣下强盛,将动而为害之应也。”
魏明帝青龙二年十一月,京都地震,从东来,隐隐有声,摇屋瓦。
景初元年六月戊申,京都地震。是秋,吴将朱然围江夏,荆州刺史胡质击退之。又,公孙文懿叛,自立为燕王,改年,置百官。明年,讨平之。
吴孙权嘉禾六年五月,江东地震。
赤乌二年正月,地再震。是时,吕壹专事,步骘上疏曰:“伏闻校事吹毛求瑕,趣欲陷人,成其威福,无罪无辜,横受重刑,虽有大臣,不见信任,如此,天地焉得无变!故地连震动,臣下专政之应也。冀所以警悟人主,可不深思其意哉!”壹后卒败。
魏齐王正始二年十一月,南安郡地震。三年七月甲申,南安郡地震。十二月,魏郡地震。六年二月丁卯,南安郡地震。是时,曹爽专政,迁太后于永宁宫,太后与帝相泣而别。连年地震,是其应也。
吴孙权赤乌十一年二月,江东地仍震。是时,权听谗,寻黜朱据,废太子。
蜀刘禅炎兴元年,蜀地震。是时宦人黄皓专权。案司马彪说,“阉官无阳施,犹妇人也”。皓见任之应,与汉和帝时同事也。是冬,蜀亡。
武帝泰始五年四月辛酉,地震。是年冬,新平氐羌叛。明年,孙皓遣大众入涡口。七年六月丙申,地震。
咸宁二年八月庚辰,河南、河东、平阳地震。四年六月丁未,阴平广武地震,甲子又震。
太康二年二月庚申,淮南、丹阳地震。五年正月朔壬辰,京师地震。六年七月己丑,地震。七年七月,南安、犍为地震。八月,京兆地震。八年五月壬子,建安地震。七月,阴平地震。八月,丹阳地震。九年正月,会稽、丹阳、吴兴地震。四月辛酉,长沙、南海等郡国八地震。七月至于八月,地又四震,其三有声如雷。九月,临贺地震,十二月又震。十年十二月己亥,丹杨地震。
太熙元年正月,地又震,武帝世,始于贾充,终于杨骏,阿党昧利,苟窃朝权。至于末年,所任转弊,故频年地震,过其序也,终丧天下。
惠帝元康元年十二月辛酉,京都地震。此夏,贾后使楚王玮杀汝南王亮及太保卫瓘,此阴道盛、阳道微故也。
四年二月,上谷、上庸、辽东地震。五月,蜀郡山移;淮南寿春洪水出,山崩地陷,坏城府。八月,上谷地震,水出,杀百余人。十月,京都地震。十一月,荥阳、襄城、汝阴、梁国、南阳地皆震。十二月,京都又震。是时,贾后乱朝,终至祸败之应也。汉邓太后摄政时,郡国地震。李固以为:“地,阴也,法当安静。今乃越阴之职,专阳之政,故应以震。”此同事也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小人剥庐,厥妖山崩,兹谓阴乘阳,弱胜强。”又曰:“阴背阳则地裂,父子分离,夷羌叛去。”
五年五月丁丑,地震。六月,金城地震。六年正月丁丑,地震。八年正月丙辰,地震。
太安元年十月,地震。时齐王冏专政之应。二年十二月丙辰,地震。是时,长沙王乂专政之应也。
孝杯帝永嘉三年十月,荆、湘二州地震。时司马越专政。四年四月,兖州地震。五月,石勒寇汲郡,执太守胡宠,遂南济河,是其应也。
愍帝建兴二年四月甲辰,地震。三年六月丁卯,长安又地震。是时主幼,权倾于下,四方云扰,兵乱不息之应也。
元帝太兴元年四月,西平地震,涌水出。十二月,庐陵、豫章、武昌、西陵地震,涌水出,山崩。干宝以为王敦陵上之应也。
二年五月己丑,祁山地震,山崩,杀人。是时,相国南阳王保在祁山,称晋王不终之象也。三年五月庚寅,丹阳、吴郡、晋陵又地震。
成帝咸和二年二月,江陵地震。三月,益州地震。四月己未,豫章地震。是年,苏峻作乱。九年三月丁酉,会稽地震。
穆帝永和元年六月癸亥,地震。是时,嗣主幼冲,母后称制,政在臣下,所以连年地震。二年十月,地震。三年正月丙辰,地震。九月,地又震。四年十月己未,地震。
五年正月庚寅,地震。是时,石季龙僣即皇帝位,亦过其序也。
九年八月丁酉,京都地震,有声如雷。十年正月丁卯,地震,声如雷,鸡雉皆鸣呴。十一年四月乙酉,地震。五月丁未,地震。
升平二年十一月辛酉,地震。五年八月,凉州地震。
哀帝隆和元年四月甲戌,地震。是时,政在将相,人主南面而已。
兴宁元年四月甲戌,扬州地震,湖渎溢。二年二月庚寅,江陵地震。是时,桓温专政。
海西公太和元年二月,凉州地震,水涌。是海西将废之应也。
简文帝咸安二年十月辛未,安成地震。是年帝崩。
孝武帝宁康元年十月辛未,地震。二年二月丁巳,地震。七月甲午,凉州地又震,山崩。是时,嗣主幼冲,权在将相,阴盛之应也。
太元二年闰三月壬午,地震。五月丁丑,地震。十一年六月己卯,地震。是后缘河诸将连岁兵役,人劳之应也。十五年二月己酉朔夜,地震。八月,京都地震。十二月己未,地震。十七年六月癸卯,地震。十二月己未,地又震。是时,群小弄权,天下侧目。十八年正月癸亥朔,地震。二月乙未夜,地震。
安帝隆安四年四月乙未,地震。九月癸丑,地震。是时,幼主冲昧,政在臣下。
义熙四年正月壬子夜,地震有声。十月癸亥,地震。五年正月戊戌夜,寻阳地震,有声如雷。明年,卢循下。八年,自正月至四月,南康、庐陵地四震。明年,王旅西讨荆益。十年三月戊寅,地震。
山崩地陷裂
吴孙权赤乌十三年八月,丹阳、句容及故鄣、宁国诸山崩,鸿水溢。案刘向说,“山,阳,君也。水,阴,百姓也。天戒若曰,君道崩坏,百姓将失其所与”!春秋梁山崩,汉齐、楚众山发水,同事也。夫三代命祀,祭不越望,吉凶祸福,不是过也。吴虽称帝,其实列国,灾发丹阳,其天意矣。刘歆以为:“国主山川,山崩川竭,亡之征也。”后二年而权薨,又二十六年而吴亡。
魏元帝咸熙二年二月,太行山崩,此魏亡之征也。其冬,晋有天下。
武帝泰始三年三月戊午,大石山崩。四年七月,泰山崩坠三里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自上下者为崩,厥应泰山之石颠而下,圣王受命人君虏。”及帝晏驾,而禄去王室,惠皇懦弱,怀愍二帝俱辱虏庭,沦胥于北,元帝中兴于南,此其应也。
太康五年五月丙午,宣帝庙地陷。六年十月,南安新兴山崩,涌水出。七年二月,朱提之大泸山崩,震坏郡舍,阴平之仇池崖陨。八年七月,大雨,殿前地陷,方五尺,深数丈,中有破船。
惠帝元康四年,蜀郡山崩,杀人。五月壬子,寿春山崩,洪水出,城坏,地陷方三十丈,杀人。六月,寿春大雷,山崩地坼,人家陷死,上庸亦如之。八月,居庸地裂,广三十六丈,长八十四丈,水出,大饥。上庸四处山崩,地坠广三十丈,长百三十丈,水出杀人。皆贾后乱朝之应也。
太安元年四月,西墉崩。
怀帝永嘉元年三月,洛阳东北步广里地陷。二年八月乙亥,鄄城城无故自坏七十余丈,司马越恶之,迁于濮阳,此见沴之异也。越卒以陵上受祸。三年七月戊辰,当阳地裂三所,广三丈,长三百余步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地坼裂者,臣下分离,不肯相从也。”其后司马越苟晞交恶,四方牧伯莫不离散,王室遂亡。三年十月,宜都夷道山崩。四年四月,湘东需阝黑石山崩。
元帝太兴元年二月,庐陵、豫章、武昌,西阳地震山崩。二年五月,祁山地震,山崩,杀人。三年,南平郡山崩,出雄黄数千斤。时王敦陵傲,帝优容之,示含养祸萌也。四年八月,常山崩,水出,滹沲盈溢,大木倾拔。
成帝咸和四年十月,柴桑庐山西北崖崩。十二月,刘胤为郭默所杀。
穆帝永和七年九月,峻平、崇阳二陵崩。十二年十一月,遣散骑常侍车灌修峻平陵,开埏道,崩压,杀数十人。
升平五年二月,南掖门马足陷地,得钟一,有文四字。
哀帝隆和元年四月丁丑,浩亹山崩,张天锡亡征也。
安帝义熙八年三月壬寅,山阴地陷,方四丈,有声如雷。十年五月戊寅,西明门地穿,涌水出,毁门扇及限,此水沴土也。十一年五月,霍山崩,出铜钟六枚。十三年七月,汉中成固县水涯有声若雷,既而岸崩,出铜钟十有二枚。
惠帝元康九年六月夜,暴雷雨,贾谧斋屋柱陷入地,压谧床帐,此木沴土,土失其性,不能载也。明年,谧诛焉。
光熙元年五月,范阳国地燃,可以爨,此火沴土也。是时,礼乐征伐自诸侯出。
《传》曰:“皇之不极,是谓不建,厥咎眊,厥罚恒阴,厥极弱。时则有射妖,时则有龙蛇之孽,时则有马祸,时则有下人伐上之痾,时则有日月乱行,星辰逆行。”皇之不极,是谓不建。皇,君;极,中;建,立也。人君貌言视听思心五事皆失,不得其中,不能立万事,失在眊悖,故其咎眊也。王者自下承天理物。云起于山,而弥于天;天气乱,故其罚恒阴,一曰:“上失中,则下强盛而蔽君明也。”《易》曰:“亢龙有悔,贵而亡位,高而亡民,贤人在下位而亡辅。”如此,则君有南面之尊,而亡一人之助,故其极弱也。盛阳动进轻疾。礼,春而大射,以顺阳气。上微弱则下奋惊动,故有射妖。《易》曰:“云从龙。”又曰:“龙蛇之蛰,以存身也。”阴气动,故有龙蛇之孽。于《易》,《乾》为君,为马。任用而强力,君气毁,故有马祸。一曰,马多死及为怪,亦是也。君乱且弱,人之所叛,天之所去,不有明王之诛,则有篡杀之祸,故有下人伐上之痾。凡君道伤者,病天气。不言五行沴天,而曰“日月乱行,星辰逆行”者,为若下不敢沴天,犹《春秋》曰“王师败绩于贸戎”,不言败之者,以自败为文,尊尊之意也。刘歆《皇极传》曰有下体生于上之痾。说以为下人伐上,天诛已成,不得复为痾云。
恒阴
吴孙亮太平三年,自八月沈阴不雨,四十余日。是时,将诛孙綝,谋泄。九月戊午,綝以兵围宫,废亮为会稽王,此恒阴之罚也。
吴孙皓宝鼎元年十二月,太史奏久阴不雨,将有阴谋。孙皓惊惧。时陆凯等谋因其谒庙废之。及出,留平领兵前驱,凯先语平,平不许,是以不果。皓既肆虐,群下多怀异图,终至降亡
射妖
蜀车骑将军邓芝征涪陵,见玄猨缘山,手射中之。猨拔其箭,卷木叶塞其创。芝曰:“嘻!吾违物之性,其将死矣!”俄而卒,此射妖也。一曰,猨母抱子,芝射中之,子为拔箭,取木叶塞创。芝叹息,投弩水中,自知当死。
恭帝为琅邪王,好奇戏,尝闲一马于门内,令人射之,欲观几箭死,左右有谏者曰:“马,国姓也。今射之,不祥。”于是乃止,而马已被十许箭矣。此盖射妖也。俄而禅位于宋焉。
龙蛇之孽
魏明帝青龙元年正月甲申,青龙见郏之摩陂井中。凡瑞兴非时,则为妖孽,况困于井,非嘉祥矣。魏以改年,非也。干宝曰:“自明帝,终魏世,青龙、黄龙见者,皆其主兴废之应也。魏土运,青木色,而不胜于金。黄得位,青失位之象也。青能多见者,君德国运内相克伐也。故高贵乡公卒败于兵。”案刘向说,龙贵象而困井中,诸侯将有幽执之祸也。魏世,龙莫不在井,此居上者逼制之应。高贵乡公著《潜龙诗》,即此旨也。
高贵乡公正元元年十月戊戌,黄龙见于邺井中。
甘露元年正月辛丑,青龙见轵县井中。六月乙丑,青龙见元城县界井中。二年二月,青龙见温县井中。三年,黄龙、青龙俱见顿丘、冠军、阳夏县界井中。四年正月,黄龙二见宁陵县界井中。
元帝景元元年十二月甲申,黄龙见华阴县井中。三年二月,龙见轵县井中。
吴孙皓天册中,龙乳于长沙人家,啖鸡雏。京房《易妖》曰:“龙乳人家,王者为庶人。”其后皓降晋。
武帝咸宁二年六月丙午,白龙二见于九原井中。
太康五年正月癸卯,二龙见武库井中。帝观之,有喜色。百僚将贺,刘毅独表曰:“昔龙漦夏庭,祸发周室。龙见郑门,子产不贺。”帝答曰:“朕德政未修,未有以应受嘉祥。”遂不贺也。孙盛曰:“龙,水物也,何与于人!子产言之当矣。但非其所处,实为妖灾。夫龙以飞翔显见为瑞,今则潜伏幽处,非休祥也。”汉惠帝二年,两龙见兰陵井中,本志以为其后赵王幽死之象。武库者,帝王威御之器所宝藏也,屋宇邃密,非龙所处。是后七年,藩王相害,二十八年,果有二胡僣窃神器,二逆皆字曰龙,此之表异,为有证矣。
愍帝建兴二年十一月,枹罕羌妓产一龙子,色似锦,文常就母乳,遥见神光,少得就视。此亦皇之不建,于是帝竟沦没。
吕纂末,龙出东厢井中,到其殿前蟠卧,比旦失之。俄又有黑龙升其宫门。纂咸以为美瑞。或曰:“龙者阴类,出入有时,今而屡见,必有下人谋上之变。”后纂果为吕超所杀。
武帝咸宁中,司徒府有二大蛇,长十许丈,居听事平橑上而人不知,但数年怪府中数失小儿及猪犬之属。后有一蛇夜出,被刃伤不能去,乃觉之,发徒攻击,移时乃死。夫司徒,五教之府;此皇极不建,故蛇孽见之。汉灵帝时,蛇见御座,杨赐云为帝溺于色之应也。魏代宫人猥多,晋又过之,燕游是湎,此其孽也。《诗》云“惟虺惟蛇,女子之祥”也。
惠帝元康五年三月癸巳,临淄有大蛇,长十余丈,负二小蛇入城北门,迳从市入汉城阳景王祠中,不见。天戒若曰,昔汉景王有定倾之功,而不厉节忠慎,以至失职夺功之辱。今齐王冏不寤,虽建兴复之功,而骄陵取祸,此其征也。
明帝太宁初,武昌有大蛇,常居故神祠空树中,每出头从人受食。京房《易妖》曰:“蛇见于邑,不出三年有大兵,国有大忧。”寻有王敦之逆。
马祸
武帝太熙元年,辽东有马生角,在两耳下,长三寸。案刘向说曰,“此兵象也”。及帝晏驾之后,王室毒于兵祸,是其应也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臣易上,政不顺,厥妖马生角,兹谓贤士不足。”又曰:“天子亲伐,马生角。”《吕氏春秋》曰:“人君失道,马有生角。”及惠帝践阼,昏愚失道,又亲征伐成都,是其应也。
惠帝元康八年十二月,皇太子将释奠,太傅赵王伦骖乘,至南城门,马止,力士推之不能动。伦入轺车,乃进。此马祸也。天戒若曰,伦不知义方,终为乱逆,非傅导行礼之人也。
九年十一月戊寅,忽有牡骝马惊奔至廷尉讯堂,悲鸣而死。天戒若曰,愍怀冤死之象也。见廷尉讯堂,其天意乎!
怀帝永嘉六年二月,神马鸣南城门。
愍帝建兴二年九月,蒲子县马生人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上亡天子,诸侯相伐,厥妖马生人。”是时,帝室衰微,不绝如线,胡狄交侵,兵戈日逼,寻而帝亦沦陷,故此妖见也。
元帝太兴二年,丹阳郡吏濮阳演马生驹,两头,自项前别,生而死。司马彪说曰:“此政在私门,二头之象也。”其后王敦陵上。
成帝咸康八年五月甲戌,有马色赤如血,自宣阳门直走入于殿前,盘旋走出,寻逐,莫知所在。己卯,帝不豫。六月,崩。此马祸,又赤祥也。是年,张重华在凉州,将诛其西河相张祚,厩马数十匹,同时悉无后尾也。
安帝隆安四年十月,梁州有马生角,刺史郭铨送示桓玄。案刘向说曰,马不当生角,犹玄不当举兵向上也。玄不寤,以至夷灭。
石季龙在邺,有一马尾有烧状,入其中阳门,出显阳门,东宫皆不得入,走向东北,俄尔不见。术者佛图澄叹曰:“灾其及矣!”逾年季龙死,其国遂灭。
人痾
魏文帝黄初初,清河宋士宗母化为鳖,入水。
明帝太和三年,曹休部曲丘奚农女死复生。时又有开周世冢,得殉葬女子,数日而有气,数月而不能言,郭太后爱养之。又,太原人发冢破棺,棺中有一生妇人,问其本事,不知也,视其墓木,可三十岁。案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至阴为阳,下人为上。”宣帝起之象也。汉平帝、献帝并有此异,占以为王莽、曹操之征。
孙休永安四年,安吴民陈焦死七日复生,穿冢出。干宝曰:“此与汉宣帝同事,乌程侯皓承废故之家,得位之祥也。”
孙皓宝鼎元年,丹阳宣骞母年八十,因浴化为鼋,兄弟闭户卫之。掘堂上作大坎,实水其中,鼋入坎游戏,一二日恒延颈外望。伺户小开,便轮转自跃,入于远潭,遂不复还。与汉灵帝时黄氏母同事,吴亡之象也。
魏元帝咸熙二年八月,襄武县言有大人见,长三丈余,迹长三尺二寸,发白,著黄巾黄单衣,柱杖呼王始语曰:“今当太平。”晋寻代魏。
武帝泰始五年,元城人年七十生角。殆赵王伦篡乱之象也。
咸宁二年十二月,琅邪人颜畿病死,棺敛已久,家人咸梦畿谓己曰;“我当复生,可急开棺。”遂出之,渐能饮食屈伸视瞻,不能行语,二年复死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至阴为阳,下人为上,厥妖人死复生。”其后刘元海、石勒僣逆,遂亡晋室,下为上之应也。
惠帝元康中,安丰有女子周世宁,年八岁,渐化为男,至十七八而气性成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女子化为丈夫,兹谓阴昌,贱人为王。”此亦刘元海、石勒荡覆天下之妖也。
永宁初,齐王冏唱义兵,诛除乱逆,乘舆反正。忽有妇人诣大司马门求寄产,门者诘之,妇曰;“我截脐便去耳。”是时,齐王冏匡复王室,天下归功,识者为其恶之,后果斩戮。
永宁元年十二月甲子,有白头公入齐王冏大司马府,大呼曰:“有大兵起,不出甲子旬。”冏杀之。明年十二月戊辰,冏败,即甲子旬也。
太安元年四月癸酉,有人自云龙门入殿前,北面再拜曰:“我当作中书监。”即收斩之。干宝以为“禁庭尊秘之处,今贱人径入而门卫不觉者,宫室将虚而下人逾上之妖也”。是后帝北迁邺,又迁长安,宫阙遂空焉。
元康中,梁国女子许嫁,已受礼娉,寻而其夫戍长安,经年不归,女家更以适人。女不乐行,其父母逼强,不得已而去,寻得病亡。后其夫还,问其女所在,其家具说之。其夫迳至女墓,不胜哀情,便发冢开棺,女遂活,因与俱归。后婿闻知,诣官争之,所在不能决。秘书郎王导议曰:“此是非常事,不得以常理断之,宜还前夫。”朝廷从其议。
惠帝世,杜锡家葬而婢误不得出,后十年开冢祔葬而婢尚生。始如瞑,有顷渐觉,问之,自谓再宿耳。初,婢之埋年十五六,及开冢更生,犹十五六也,嫁之有子。
光熙元年,会稽谢真生子,头大而有发,两蹠反向上,有男女两体,生便作丈夫声,经一日死。此皇之不极,下人伐上之痾,于是诸王有僣乱之象也。
惠帝之世,京洛有人兼男女体,亦能两用人道,而性尤淫,此乱气所生。自咸宁、太康之后,男宠大兴,甚于女色,士大夫莫不尚之,天下相仿效,或至夫妇离绝,多生怨旷,故男女之气乱而妖形作也。
怀帝永嘉元年,吴郡吴县万详婢生子,鸟头,两足马蹄,一手,无毛,尾黄色,大如枕。此亦人妖,乱之象也。
五年五月,枹罕令严根妓产一龙,一女,一鹅。京房《易传》曰:“人生他物,非人所见者,皆为天下大兵。”是时,帝承惠皇之后,四海沸腾,寻而陷于平阳,为逆胡所害,此其征也。
愍帝建兴四年,新蔡县吏任侨妻产二女,腹与心相合,自胸以上、脐以下各分,此盖天下未一之妖也。时内史吕会上言:“案《瑞应图》,异根同体谓之连理,异亩同颖谓之嘉禾。草木之异犹以为瑞,今二人同心,《易》称‘二人同心,其利断金’,盖四海同心之瑞也。”时皆哂之。俄而四海分崩,帝亦沦没。
元帝太兴初,有女子其阴在腹,当脐下,自中国来至江东,其性淫而不产。又有女子阴在首,渡在扬州,性亦淫。京房《易妖》曰;“人生子,阴在首,天下大乱;在腹,天下有事;在背,天下无后。”于时王敦据上流,将欲为乱,是其征。
三年十二月,尚书驺谢平妻生女,堕地濞濞有声,须臾便死。鼻目皆在顶上,面处如项,口有齿,都连为一,胸如鳖,手足爪如鸟爪,皆下勾。此亦人生他物,非人所见者。后二年,有石头之败。
明帝太宁二年七月,丹阳江宁侯纪妻死,经三日复生。
成帝咸康五年四月,下邳民王和侨居暨阳,息女可年二十,自云上天来还,得征瑞印绶,当母天下。晋陵太守以为妖,收付狱。至十一月,有人持柘杖绛衣诣止车门,口列为圣人使求见天子。门侯受辞,辞称姓吕名赐,其言王和女可右足下有七星,星皆有毛,长七寸,天今命可为天下母。奏闻,即伏诛,并下晋陵诛可。
康帝建元二年十月,卫将军营督过望所领兵陈渎女台有文在其足,曰“天下之母”,灸之愈明。京都喧哗,有司收系以闻。俄自建康县狱亡去。明年,帝崩,献后临朝,此其祥也。
孝武帝宁康初,南郡州陵女唐氏渐化为丈夫。
安帝义熙七年,无锡人赵未年八岁,一旦暴长八尺,髭须蔚然,三日而死。
义熙中,东阳人莫氏生女不养,埋之数日,于土中啼,取养遂活。
义熙末,吴豫章人有二阳道,重累生。
恭帝元熙元年,建安人阳道无头,正平,本下作女人形体。
卷三十 志第二十
◎刑法
传曰:“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刑之不可犯,不若礼之不可逾,则昊岁比于牺年,宜有降矣。若夫穹圆肇判,宵貌攸分,流形播其喜怒,禀气彰其善恶,则有自然之理焉。念室后刑,衢樽先惠,将以屏除灾害,引导休和,取譬琴瑟,不忘衔策,拟阳秋之成化,若尧舜之为心也。效原布肃,轩皇有辔野之师;雷电扬威,高辛有触山之务。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,具严天刑,以惩乱首,论其本意,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。是以丹浦兴仁,羽山咸服。而世属侥幸,事关攸蠹,政失礼微,狱成刑起,则孔子曰: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”及周氏龚行,却收锋刃,祖述生成,宪章尧禹,政有膏露,威兼礼乐,或观辞以明其趣,或倾耳以照其微,或彰善以激其情,或除恶以崇其本。至夫取威定霸,一匡九合,寓言成康,不由凝网,此所谓酌其遗美,而爱民治国者焉。若乃化蔑彝伦,道睽明慎,则夏癸之虔刘百姓,商辛之毒痡四海,卫鞅之无所自容,韩非之不胜其虐,与夫《甘棠》流咏,未或同归。秦文初造参夷,始皇加之抽协,囹圄如市,悲哀盈路。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,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,于时百姓欣然,将逢交泰。而犴逐情迁,科随意往,献琼杯于阙下,徙青衣于蜀路,覆醢裁刑,倾宗致狱。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,五日于长安之市,北阙相引、中都继及者,亦往往而有焉。而将亡之国,典刑咸弃,刊章以急其宪,适意以宽其网,桓灵之季,不其然欤!魏明帝时,宫室盛兴,而期会迫急,有稽限者,帝亲召问,言犹在口,身首已分。王肃抗疏曰:“陛下之所行刑,皆宜死之人也。然众庶不知,将为仓卒,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。均其死也,不污宫掖,不为搢绅惊惋,不为远近所疑。人命至重,难生易杀,气绝而不续者也,是以圣王重之。孟轲云:‘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,仁者不为也。’”
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,酌千年之范,乃命有司,大明刑宪。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,海内同轨,人甚安之。条纲虽设,称为简惠,仰昭天眷,下济民心,道有法而无败,德俟刑而久立。及晋图南徙,百有二年,仰止前规,挹其流润,江左无外,蛮陬来格。孝武时,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,其所树之党,货官私狱,烈祖惛迷,不闻司败,晋之纲纪大乱焉。
传曰“三皇设言而民不违,五帝画象而民知禁”,则《书》所谓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”者也。然则犯黥者皂其巾,犯劓者丹其服,犯膑者墨其体,犯宫者杂其屡,大辟之罪,殊刑之极,布其衣裾而无领缘,投之于市,与众弃之。舜命皋陶曰;“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,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”方乎前载,事既参倍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,则五刑之属三千。殷因于夏,有所损益。周人以三典刑邦国,以五听察民情,左嘉右肺,事均熔造,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。乃置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:一刺曰讯群臣,再刺曰讯群吏,三刺曰讯万民;一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;一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旄,三赦曰蠢愚。《司马法》:或起甲兵以征不义,废贡职则讨,不朝会则诛,乱嫡庶则絷,变礼刑则放。
传曰:“殷周之质,不胜其文。”及昭后徂征,穆王斯耄,爰制刑辟,以诘四方,奸宄弘多,乱离斯永,则所谓“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”者也。古者大刑用甲兵,中刑用刀锯,薄刑用鞭扑。自兹厥后,狙诈弥繁。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,不可经国,乃命车骑将军、守尚书令、鲁公征求英俊,刊律定篇云尔。
汉自王莽篡位之后,旧章不存。光武中兴,留心庶狱,常临朝听讼,躬决疑事。是时承离乱之后,法网弛纵,罪名既轻,无以惩肃。梁统乃上疏曰:
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,轻殊刑三十四事,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,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,其四十二事,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,著为常法。自是以后,人轻犯法,吏易杀人,吏民俱失,至于不羁。
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,务其中也。君人之道,仁义为主,仁者爱人,义者理务。爱人故当为除害,理务亦当为去乱。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,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,所以为除残去乱也。故孔子称“仁者必有勇”,又曰“理财正辞,禁人为非曰义”。高帝受命,制约令,定法律,传之后世,可常施行。文帝宽惠温克,遭世康平,因时施恩,省去肉刑,除相坐之法,他皆率由旧章,天下几致升平。武帝值中国隆盛,财力有余,出兵命将,征伐远方,军役数兴,百姓罢弊,豪杰犯禁,奸吏弄法,故设遁匿之科,著知纵之律。宣帝聪明正直,履道握要,以御海内,臣下奉宪,不失绳墨。元帝法律,少所改更,天下称安。孝成、孝哀,承平继体,即位日浅,听断尚寡。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,亏除先帝旧约,穿令断律,凡百余事,或不便于政,或不厌人心。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、害善良者,傅奏如左。
伏惟陛下苞五常,履九德,推时拨乱,博施济时,而反因循季世末节,衰微轨迹,诚非所以还初反本,据元更始也。愿陛下宣诏有司,悉举初元、建平之所穿凿,考其轻重,察其化俗,足以知政教所处,择其善者而从之,其不善者而改之,定不易之典,施之无穷,天下幸甚。
事下三公、廷尉议,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不可开许。统复上言曰:“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。今臣所言,非曰严刑。窃谓高帝以后,至于宣帝,其所施行,考合经传,此方今事,非隆刑峻法。不胜至愿,愿得召见,若对尚书近臣,口陈其意。”帝令尚书问状,统又对,极言政刑宜改。议竟不从。及明帝即位,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。帝性既明察,能得下奸,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。
至章帝时,尚书陈宠上疏曰:“先王之政,赏不僣,刑不滥,与其不得已,宁僣不滥。故唐尧著典曰‘流宥五刑,眚灾肆赦’。帝舜命皋陶以‘五宅三居,惟明克允’。文王重《易》六爻,而列丛棘之听;周公作《立政》,戒成王勿误乎庶狱。陛下即位,率由此义,而有司执事,未悉奉承。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,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,违本离实,棰楚为奸,或因公行私,以逞威福。夫为政也,犹张琴瑟,大弦急者小弦绝,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,而美郑侨之仁政。方今圣德充塞,假于上下,宜因此时,隆先圣之务,荡涤烦苛,轻薄棰楚,以济群生,广至德也。”帝纳宠言,决罪行刑,务于宽厚。其后遂诏有司,禁绝钻鑚诸酷痛旧制,解祅恶之禁,除文致之请,谳五十馀事,定著于令。是后狱法和平。
永元六年,宠又代郭躬为廷尉,复校律令,刑法溢于《甫刑》者,奏除之,曰:“臣闻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,故《甫刑》大辟二百,五刑之属三千。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即入刑,相为表里者也。今律令,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,耐罪千六百九十八,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,溢于《甫刑》千九百八十九,其四百一十大辟,千五百耐罪,七十九赎罪。《春秋保乾图》曰:‘王者三百年一蠲法。’汉兴以来,三百二年,宪令稍增,科条无限。又律有三家,说各驳异。刑法繁多,宜令三公、廷尉集平律令,应经合义可施行者,大辟二百,耐罪、赎罪二千八百,合为三千,与礼相应。其馀千九百八十九事,悉可详除。使百姓改易视听,以成大化,致刑措之美,传之无穷。”未及施行,会宠抵罪,遂寝。宠子忠。忠后复为尚书,略依宠意,奏上三十三条,为《决事比》,以省请谳之弊。又上除蚕室刑,解赃吏三世禁锢,狂易杀人得减重论,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,事皆施行。虽时有蠲革,而旧律繁芜,未经纂集。
献帝建安元年,应劭又删定律令,以为《汉议》,表奏之曰:“夫国之大事,莫尚载籍。载籍也者,决嫌疑,明是非,赏刑之宜,允执厥中,俾后之人永有鉴焉。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政议,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,问其得失,于是作《春秋折狱》二百三十二事,动以《经》对,言之详矣。逆臣董卓,荡覆王室,典宪焚燎,靡有孑遗,开辟以来,莫或兹酷。今大驾东迈,巡省许都,拔出险难,其命惟新。臣窃不自揆,辄撰具《律本章句》、《尚书旧事》、《廷尉板令》、《决事比例》、《司徒都目》、《五曹诏书》及《春秋折狱》,凡二百五十篇,蠲去复重,为之节文。又集《议驳》三十篇,以类相从,凡八十二事。其见《汉书》二十五,《汉记》四,皆删叙润色,以全本体。其二十六,博采古今瑰玮之士,德义可观。其二十七,臣所创造。《左氏》云:‘虽有姬姜,不弃憔悴;虽有丝麻,不弃菅蒯。’盖所以代匮也。是用敢露顽才,厕于明哲之末,虽未足纲纪国体,宣洽时雍。庶几观察,增阐圣德。惟因万机之余暇,游意省览。”献帝善之,于是旧事存焉。是时天下将乱,百姓有土崩之势,刑罚不足以惩恶,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、大司农郑玄、大鸿胪陈纪之徒,咸以为宜复行肉刑。汉朝既不议其事,故无所用矣。
及魏武帝匡辅汉室,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,复欲申之,而少府孔融议以为:“古者敦厖,善否区别,吏端刑清政简,一无过失,百姓有罪,皆自取之。末世陵迟,风化坏乱,政挠其俗,法害其教。故曰‘上失其道,人散久矣’。而欲绳之以古刑,投之以残弃,非所谓与时消息也。纣斮朝涉之胫,天下谓为无道。夫九牧之地,千八百君,若各刖一人,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,求世休和,弗可得已。且被刑之人,虑不念生,志在思死,类多趋恶,莫复归正。夙沙乱齐,伊戾祸宋,赵高、英布,为世大患。不能止人遂为非也,适足绝人还为善耳。虽忠如鬻拳,信如卞和,智如孙膑,冤如巷伯,才如史迁,达如子政,一罹刀锯,没世不齿。是太甲之思庸,穆公之霸秦,陈汤之都赖,魏尚之临边,无所复施也。汉开改恶之路,凡为此也。故明德之君,远度深惟,弃短就长,不苟革其政者也。”朝廷善之,卒不改焉。
及魏国建,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,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,使群申其父论。群深陈其便。时钟繇为相国,亦赞成之,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。魏武帝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,遂寝不行。于是乃定甲子科,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,是时乏铁,故易以木焉。又嫌汉律太重,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,使从半减也。
魏文帝受禅,又议肉刑。详议未定,会有军事,复寝。时有大女刘朱,挝子妇酷暴,前后三妇自杀,论朱减死输作尚方,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。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,男听以罚金,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,以其形体裸露故也。
是时承用秦汉旧律,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。悝撰次诸国法,著《法经》。以为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贼,故其律始于《盗贼》。盗贼须劾捕,故著《网捕》二篇。其轻狡、越城、博戏、借假不廉、淫侈逾制以为《杂律》一篇,又以《具律》具其加减。是故所著六篇而已,然皆罪名之制也。商君受之以相秦。汉承秦制,萧何定律,除参夷连坐之罪,增部主见知之条,益事律《兴》、《厩》、《户》三篇,合为九篇。叔孙通益律所不及,傍章十八篇。张汤《越宫律》二十七篇。赵禹《朝律》六篇。合六十篇。又汉时决事,集为《令甲》以下三百余篇,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《法比都目》,凡九百六卷。世有增损,率皆集类为篇,结事为章。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,事类虽同,轻重乖异。而通条连句,上下相蒙,虽大体异篇,实相采入。《盗律》有贼伤之例,《贼律》有盗章之文,《兴律》有上狱之法,《厩律》有逮捕之事,若此之比,错糅无常。后人生意,各为章句。叔孙宣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,家数十万言。凡断罪所当由用者,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,言数益繁,览者益难。天子于是下诏,但用郑氏章句,不得杂用余家。
卫觊又奏曰:“刑法者,国家之所贵重,而私议之所轻贱;狱吏者,百姓之所悬命,而选用者之所卑下。王政之弊,未必不由此也。请置律博士,转相教授。”事遂施行。然而律文烦广,事比众多,离本依末,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,附轻法论之,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,附重法论之。洪、象虽皆弃市,而轻枉者相继。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,诏下其奏,司徒王朗议又不同。时议者百余人,与朗同者多。帝以吴蜀未平,又寝。其后,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,命司空陈群、散骑常侍刘邵、给事黄门侍郎韩逊、议郎庾嶷、中郎黄休、荀诜等删约旧科,傍采汉律,定为魏法,制《新律》十八篇,《州郡令》四十五篇,《尚书官令》、《军中令》,合百八十余篇。其序略曰:
旧律所难知者,由于六篇篇少故也。篇少则文荒,文荒则事寡,事寡则罪漏。是以后人稍增,更与本体相离。今制新律,宜都总事类,多其篇条。
旧律因秦《法经》,就增三篇,而《具律》不移,因在第六。罪条例既不在始,又不在终,非篇章之义。故集罪例以为《刑名》,冠于律首。
《盗律》有劫略、恐猲、和卖买人,科有持质,皆非盗事,故分以为《劫略律》。《贼律》有欺谩、诈伪、逾封、矫制、《囚律》有诈伪生死,《令丙》有诈自复免,事类众多,故分为《诈律》。《贼律》有贼伐树木、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,《金布律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,故分为《毁亡律》。《囚律》有告劾、传覆,《厩律》有告反逮受,科有登闻道辞,故分为《告劾律》。《囚律》有系囚、鞫狱、断狱之法,《兴律》有上狱之事,科有考事报谳,宜别为篇,故分为《系讯》、《断狱律》。《盗律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,《杂律》有假借不廉,《令乙》有呵人受钱,科有使者验赂,其事相类,故分为《请赇律》。《盗律》有勃辱强贼,《兴律》有擅兴徭役,《具律》有出卖呈,科有擅作修舍事,故分为《兴擅律》。《兴律》有乏徭稽留,《贼律》有储峙不辨,《厩律》有乏军之兴,及旧典有奉诏不谨、不承用诏书,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,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,又减以《丁酉诏书》,《丁酉诏书》,汉文所下,不宜复以为法,故别为之《留律》。秦世旧有厩置、乘传、副车、食厨,汉初承秦不改,后以费广稍省,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,则律犹著其文,则为虚设,故除《厩律》,取其可用合科者,以为《邮驿令》。其告反逮验,别入《告劾律》。上言变事,以为《变事令》,以惊事告急,与《兴律》烽燧及科令者,以为《惊事律》。《盗律》有还赃畀主,《金布律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,科有平庸坐赃事,以为《偿赃律》。律之初制,无免坐之文,张汤、赵禹始作监临部主、见知故纵之例。其见知而故不举劾,各与同罪,失不举劾,各以赎论,其不见不知,不坐也,是以文约而例通。科之为制,每条有违科,不觉不知,从坐之免,不复分别,而免坐繁多,宜总为免例,以省科文,故更制定其由例,以为《免坐律》。诸律令中有其教制,本条无从坐之文者,皆从此取法也。凡所定增十三篇,就故五篇,合十八篇,于正律九篇为增,于旁章科令为省矣。
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,更依古义制为五刑。其死刑有三,髡刑有四,完刑、作刑各三,赎刑十一,罚金六,杂抵罪七,凡三十七名,以为律首。又改《贼律》,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,谓之大逆无道,要斩,家属从坐,不及祖父母、孙。至于谋反大逆,临时捕之,或汙潴,或枭菹,夷其三族,不在律令,所以严绝恶迹也。贼斗杀人,以劾而亡,许依古义,听子弟得追杀之。会赦及过误相杀,不得报仇,所以止杀害也。正杀继母,与亲母同,防继假之隙也。除异子之科,使父子无异财也。欧兄姊加至五岁刑,以明教化也。囚徒诬告人反,罪及亲属,异于善人,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。改投书弃市之科,所以轻刑也。正篡囚弃市之罪,断凶强为义之踪也。二岁刑以上,除以家人乞鞫之制,省所烦狱也。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,所以齐风俗也。
斯皆魏世所改,其大略如是。其后正始之间,天下无事,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、河南尹李胜、中领军曹羲、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,卒不能决。其文甚多,不载。
及景帝辅政,是时魏法,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。毌丘俭之诛,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,其族兄顗与景帝姻,通表魏帝,以匄其命。诏听离婚。荀氏所生女芝,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,亦坐死,以怀妊系狱。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,求没为官婢,以赎芝命。曾哀之,使主簿程咸上议曰:“夫司寇作典,建三等之制;甫侯修刑,通轻重之法。叔世多变,秦立重辟,汉又修之。大魏承秦汉之弊,未及革制,所以追戮已出之女,诚欲殄丑类之族也。然则法贵得中,刑慎过制。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,出适他族,还丧父母,降其服纪,所以明外成之节,异在室之恩。而父母有罪,追刑已出之女;夫党见诛,又有随姓之戮。一人之身,内外受辟。今女既嫁,则为异姓之妻;如或产育,则为他族之母,此为元恶之所忽。戮无辜之所重,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,于情则伤孝子之心。男不得罪于他族,而女独婴戮于二门,非所以哀矜女弱,蠲明法制之本分也。臣以为在室之女,从父母之诛;既醮之妇,从夫家之罚。宜改旧科,以为永制。”于是有诏改定律令。
文帝为晋王,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,陈群、刘邵虽经改革,而科网本密,又叔孙、郭、马、杜诸儒章句,但取郑氏,又为偏党,未可承用。于是令贾充定法律,令与太傅郑冲、司徒荀顗、中书监荀勖、中军将军羊祜、中护军王业、廷尉杜友、守河南尹杜预、散骑侍郎裴楷、颍川太守周雄、齐相郭颀、骑都尉成公绥、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,就汉九章增十一篇,仍其族类,正其体号,改旧律为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,辨《囚律》为《告劾》、《系讯》、《断狱》,分《盗律》为《请赇》、《诈伪》、《水火》、《毁亡》,因事类为《卫宫》、《违制》,撰《周官》为《诸侯律》,合二十篇,六百二十条,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。蠲其苛秽,存其清约,事从中典,归于益时。其余未宜除者,若军事、田农、酤酒,未得皆从人心,权设其法,太平当除,故不入律,悉以为令。施行制度,以此设教,违令有罪则入律。其常事品式章程,各还其府,为故事。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,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,省禁固相告之条,去捕亡、亡没为官奴婢之制。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,皆令半之。重奸伯叔母之令,弃市。淫寡女,三岁刑。崇嫁娶之要,一以下娉为正,不理私约。峻礼教之防,准五服以制罪也。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,十二万六千三百言,六十卷,故事三十卷。泰始三年,事毕,表上。武帝诏曰:“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,叔孙通制仪为奉常,赐金五百斤,弟子百人皆为郎。夫立功立事,古今之所重,宜加禄赏,其详考差叙。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,随才品用,赏帛万余匹。”武帝亲自临讲,使裴楷执读。四年正月,大赦天下,乃班新律。
其后,明法掾张裴又注律,表上之,其要曰:
律始于《刑名》者,所以定罪制也;终于《诸侯》者,所以毕其政也。王政布于上,诸侯奉于下,礼乐抚于中,故有三才之义焉,其相须而成,若一体焉。
《刑名》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,正加减之等差,明发众篇之多义,补其章条之不足,较举上下纲领。其犯盗贼、诈伪、请赇者,则求罪于此,作役、水火、畜养、守备之细事,皆求之作本名。告讯为之心舌,捕系为之手足,断狱为之定罪,名例齐其制。自始及终,往而不穷,变动无常,周流四极,上下无方,不离于法律之中也。
其知而犯之谓之故,意以为然谓之失,违忠欺上谓之谩,背信藏巧谓之诈,亏礼废节谓之不敬,两讼相趣谓之斗,两和相害谓之戏,无变斩击谓之贼,不意误犯谓之过失,逆节绝理谓之不道,陵上僣贵谓之恶逆,将害未发谓之戕,唱首先言谓之造意,二人对议谓之谋,制众建计谓之率,不和谓之强,攻恶谓之略,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,货财之利谓之赃:凡二十者,律义之较名也。
夫律者,当慎其变,审其理。若不承用诏书,无故失之刑,当从赎。谋反之同伍,实不知情,当从刑。此故失之变也。卑与尊斗,皆为贼。斗之加兵刃水火中,不得为戏,戏之重也。向人室庐道径射,不得为过,失之禁也。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,当为贼,贼之似也。过失似贼,戏似斗,斗而杀伤傍人,又似误,盗伤缚守似强盗,呵人取财似受赇,囚辞所连似告劾,诸勿听理似故纵,持质似恐猲。如此之比,皆为无常之格也。
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,五罚不服,正于五过,意善功恶,以金赎之。故律制,生罪不过十四等,死刑不过三,徒加不过六,囚加不过五,累作不过十一岁,累笞不过千二百,刑等不过一岁,金等不过四两。月赎不计日,日作不拘月,岁数不疑闰。不以加至死,并死不复加。不可累者,故有并数;不可并数,乃累其加。以加论者,但得其加;与加同者,连得其本。不在次者,不以通论。以人得罪与人同,以法得罪与法同。侵生害死,不可齐其防;亲疏公私,不可常其教。礼乐崇于上,故降其刑;刑法闲于下,故全其法。是故尊卑叙,仁义明,九族亲,王道平也。
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,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,不自知亡为缚守,将中有恶言为恐猲,不以罪名呵为呵人,以罪名呵为受赇,劫召其财为持质。此六者,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。即不求自与为受求,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,输入呵受为留难,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,加欧击之为戮辱。诸如此类,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。
夫刑者,司理之官;理者,求情之机,情者,心神之使。心感则情动于中,而形于言?畅于四支,发于事业。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,内怖而色夺。论罪者务本其心,审其情,精其事,近取诸身,远取诸物,然后乃可以正刑。仰手似乞,俯手似夺,捧手似谢,拟手似诉,拱臂似自首,攘臂似格斗,矜庄似威,怡悦似福,喜怒忧欢,貌在声色。奸真猛弱,候在视息。出口有言当为告,下手有禁当为贼,喜子杀怒子当为戏,怒子杀喜子当为贼。诸如此类,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。
律之名例,非正文而分明也。若八十,非杀伤人,他皆勿论,即诬告谋反者反坐。十岁,不得告言人;即奴婢捍主,主得谒杀之。贼燔人庐舍积聚,盗赃五匹以上,弃市;即燔官府积聚盗,亦当与同。欧人教令者与同罪,即令人欧其父母,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。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,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。法律中诸不敬,违仪失式,及犯罪为公为私,赃入身不入身,皆随事轻重取法,以例求其名也。
夫理者,精玄之妙,不可以一方行也;律者,幽理之奥,不可以一体守也。或计过以配罪,或化略以循常,或随事以尽情,或趣舍以从时,或推重以立防,或引轻而就下。公私废避之宜,除削重轻之变,皆所以临时观衅,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,采其根牙之微,致之于机格之上,称轻重于豪铢,考辈类于参伍,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。
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,刀妄加则伤物,绳妄弹则侵直。枭首者恶之长,斩刑者罪之大,弃市者死之下,髡作者刑之威,赎罚者误之诫。王者立此五刑,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,故为敕慎之经,皆拟《周易》有变通之体焉。欲令提纲而大道清,举略而王法齐,其旨远,其辞文,其言曲而中,其事肆而隐。通天下之志唯忠也,断天下之疑唯文也,切天下之情唯远也,弥天下之务唯大也,变无常体唯理也,非天下之贤圣,孰能与于斯!
夫刑而上者谓之道,刑而下者谓之器,化而裁之谓之格。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,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,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。五刑成章,辄相依准,法律之义焉。
是时侍中卢珽、中书侍郎张华又表:“抄《新律》诸死罪条目,悬之亭传,以示兆庶。”有诏从之。
及刘颂为廷尉,频表宜复肉刑,不见省,又上言曰:
臣昔上行肉刑,从来积年,遂寝不论。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,而轻违圣王之典刑,未详之甚,莫过于此。
今死刑重,故非命者众;生刑轻,故罪不禁奸。所以然者,肉刑不用之所致也。今为徒者,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,去家悬远,作役山谷,饥寒切身,志不聊生,虽有廉士介者,苟虑不首死,则皆为盗贼,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!又令徒富者输财,解日归家,乃无役之人也。贫者起为奸盗,又不制之虏也。不刑,则罪无所禁;不制,则群恶横肆。为法若此,近不尽善也。是以徒亡日属,贼盗日烦,亡之数者至有十数,得辄加刑,日益一岁,此为终身之徒也。自顾反善无期,而灾困逼身,其志亡思盗,势不得息,事使之然也。
古者用刑以止刑,今反于此。诸重犯亡者,发过三寸辄重髡之,此以刑生刑;加作一岁,此以徒生徒也。亡者积多,系囚猥畜。议者曰囚不可不赦,复从而赦之,此为刑不制罪,法不胜奸。下知法之不胜,相聚而谋为不轨,月异而岁不同。故自顷年以来,奸恶陵暴,所在充斥。议者不深思此故,而曰肉刑于名忤听,忤听孰与贼盗不禁?
圣王之制肉刑,远有深理,其事可得而言,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,乃去其为恶之具,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,止奸绝本,理之尽也。亡者刖足,无所用复亡。盗者截手,无所用复盗。淫者割其势,理亦如之。除恶塞源,莫善于此,非徒然也。此等已刑之后,便各归家,父母妻子,共相养恤,不流离于涂路。有今之困,创愈可役,上准古制,随宜业作,虽已刑残,不为虚弃,而所患都塞,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。
今宜取死刑之限轻,及三犯逃亡淫盗,悉以肉刑代之。其三岁刑以下,已自杖罚遣,又宜制其罚数,使有常限,不得减此。其有宜重者,又任之官长。应四五岁刑者,皆髡笞,笞至一百,稍行,使各有差,悉不复居作。然后刑不复生刑,徒不复生徒,而残体为戳,终身作诫。人见其痛,畏而不犯,必数倍于今。且为恶者随发被刑,去其为恶之具,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,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,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!而犹曰肉刑不可用,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。
臣昔常侍左右,数闻明诏,谓肉刑宜用,事便于政。愿陛下信独见之断,使夫能者得奉圣虑,行之于今。比填沟壑,冀见太平。《周礼》三赦三宥,施于老幼悼耄,黔黎不属逮者,此非为恶之所出,故刑法逆舍而宥之。至于自非此族,犯罪则必刑而无赦,此政之理也。暨至后世,以时崄多难,因赦解结,权以行之,又不以宽罪人也。至今恒以罪积狱繁,赦以散之,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,如此不已,将至不胜。原其所由,内刑不用之故也。今行肉刑,非徒不积,且为恶无具则奸息。去此二端,狱不得繁,故无取于数赦,于政体胜矣。
疏上,又不见省。
至惠帝之世,政出群下,每有疑狱,各立私情,刑法不定,狱讼繁滋。尚书裴頠表陈之曰:
夫天下之事多涂,非一司之所管;中才之情易扰,赖恒制而后定。先王知其所以然也,是以辨方分职,为之准局。准局既立,各掌其务,刑赏相称,轻重无二,故下听有常,群吏安业也。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,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,其非此也,皆止于郎令史而已。刑罚所加,各有常刑。
去元康四年,大风之后,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,免太常荀寓。于时以严诏所谴,莫敢据正。然内外之意,佥谓事轻责重,有违于常。会五年二月有大风,主者惩惧前事。臣新拜尚书始三日,本曹尚书有疾,权令兼出,按行兰台。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,求索瓦之不正者,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。或是始瓦时邪,盖不足言,风起仓卒,台官更往,太常按行,不及得周,文书未至之顷,便竞相禁止。臣以权兼暂出,出还便罢,不复得穷其事。而本曹据执,却问无已。臣时具加解遣,而主者畏咎,不从臣言,禁止太常,复兴刑狱。
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,文帝欲族诛,释之但处以死刑,曰:“若侵长陵一抔土,何以复加?”文帝从之。大晋垂制,深惟经远,山陵不封,园邑不饰,墓而不坟,同乎山壤,是以丘阪存其陈草,使齐乎中原矣。虽陵兆尊严,唯毁发然后族之,此古典也。若登践犯损,失尽敬之道,事止刑罪可也。
去八年,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,廷尉遂奏族龙,一门八口并命。会龙狱翻,然后得免。考之情理,准之前训,所处实重。今年八月,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,司徒太常,奔走道路,虽知事小,而案劾难测,搔扰驱驰,各竞免负,于今太常禁止未解。近日太祝署失火,烧屋三间半。署在庙北,隔道在重墙之内,又即已灭,频为诏旨所问。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,便责尚书不即案行,辄禁止,尚书免,皆在法外。
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临时议处之制,诚不能皆得循常也。至于此等,皆为过当,每相逼迫,不得以理,上替圣朝画一之德,下损崇礼大臣之望。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,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。按行奏劾,应有定准,相承务重,体例遂亏。或因余事,得容浅深。
頠虽有此表,曲议犹不止。时刘颂为三公尚书,又上疏曰:
自近世以来,法渐多门,令甚不一。臣今备掌刑断,职思其忧,谨具启闻。
臣窃伏惟陛下为政,每尽善,故事求曲当,则例不得直;尽善,故法不得全。何则?夫法者,固以尽理为法,而上求尽善,则诸下牵文就意,以赴主之所许,是以法不得全。刑书征文,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,而上安于曲当,故执平者因文可引,则生二端。是法多门,令不一,则吏不知所守,下不知所避。奸伪者因法之多门,以售其情,所欲浅深,苟断不一,则居上者难以检下,于是事同议异,狱犴不平,有伤于法。
古人有言:“人主详,其政荒;人主期,其事理。”详匪他,尽善则法伤,故其政荒也。期者轻重之当,虽不厌情,苟入于文,则循而行之,故其事理也。夫善用法者,忍违情不厌听之断,轻重虽不允人心,经于凡览,若不可行,法乃得直。又君臣之分,各有所司。法欲必奉,故令主者守文;理有穷塞,故使大臣释滞;事有时宜,故人主权断。主者守文,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;大臣释滞,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;人主权断,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。天下万事,自非斯格重为,故不近似此类,不得出以意妄议,其余皆以律令从事。然后法信于下,人听不惑,吏不容奸,可以言政。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,大臣小吏各守其局,则法一矣。
古人有言:“善为政者,看人设教。”看人设教,制法之谓也。又曰:“随时之宜”,当务之谓也。然则看人随时,在大量也,而制其法。法轨既定则行之,行之信如四时,执之坚如金石,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,复称随时之宜,傍引看人设教,以乱政典哉!何则?始制之初,固已看人而随时矣。今若设法未尽当,则宜改之。若谓已善,不得尽以为制,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。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,法也。已令四海,不可以不信以为教,方求天下之不慢,不可绳以不信之法。且先识有言,人至遇而不可欺也。不谓平时背法意断,不胜百姓愿也。
上古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。夏殷及周,书法象魏。三代之君齐圣,然咸弃曲当之妙鉴,而任征文之直准,非圣有殊,所遇异也。今论时敦朴,不及中古,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,自托于议事以制。臣窃以为听言则美,论理则违。然天下至大,事务众杂,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。故臣谓宜立格为限,使主者守文,死生以之,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,以差轻重,则法恒全。事无正据,名例不及,大臣论当,以释不滞,则事无阂。至如非常之断,出法赏罚,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,封赵氏之无功,唯人主专之,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。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,似是而非之奏塞,此盖齐法之大准也。主者小吏,处事无常。何则?无情则法徒克,有情则挠法。积克似无私,然乃所以得其私,又恒所岨以卫其身。断当恒克,世谓尽公,时一曲法,乃所不疑。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,而责守文如令之奏,然后得为有检,此又平法之一端也。
夫出法权制,指施一事,厌情合听,可适耳目,诚有临时当意之快,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。然起为经制,经年施用,恒得一而失十。故小有所得者,必大有所失;近有所漏者,必远有所苞。故谙事识体者,善权轻重,不以小害大,不以近妨远。忍曲当之近适,以全简直之大准。不牵于凡听之所安,必守征文以正例。每临其事,恒御此心以决断,此又法之大概也。
又律法断罪,皆当以法律令正文,若无正文,依附名例断之,其正文名例所不及,皆勿论。法吏以上,所执不同,得为异议。如律之文,守法之官,唯当奉用律令。至于法律之内,所见不同,乃得为异议也。今限法曹郎令史,意有不同为驳,唯得论释法律,以正所断,不得援求诸外,论随时之宜,以明法官守局之分。
诏下其事。侍中、太宰、汝南王亮奏以为:“夫礼以训世,而法以整俗,理化之本,事实由之。若断不断,常轻重随意,则王宪不一,人无所错矣。故观人设教,在上之举;守文直法,臣吏之节也。臣以去太康八年,随事异议。周悬象魏之书,汉咏画一之法,诚以法与时共,义不可二。今法素定,而法为议,则有所开长,以为宜如颂所启,为永久之制。”于是门下属三公曰:“昔先王议事以制,自中古以来,执法断事,既以立法,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。若常以善夺法,则人逐善而不忌法,其害甚于无法也。案启事,欲令法令断一,事无二门,郎令史已下,应复出法驳案,随事以闻也。”
及于江左,元帝为丞相时,朝廷草创,议断不循法律,人立异议,高下无状。主簿熊远奏曰:“礼以崇善,法以闲非,故礼有常典,法有常防,人知恶而无邪心。是以周建象魏之制,汉创画一之法,故能阐弘大道,以至刑厝。律令之作,由来尚矣。经贤智,历夷险,随时斟酌,最为周备。自军兴以来,法度陵替,至于处事不用律令,竞作属命,人立异议,曲适物情,亏伤大例。府立节度,复不奉用,临事改制,朝作夕改,至于主者不敢任法,每辄关咨,委之大官,非为政之体。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,监司当以法弹违,不得动用开塞,以坏成事。按法盖粗术,非妙道也,矫割物情,以成法耳。若每随物情,辄改法制,此为以情坏法。法之不一,是谓多门,开人事之路,广私请之端,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。凡为驳议者,若违律令节度,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,不得任情以破成法。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,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,不得直以情言,无所依准,以亏旧典也。若开塞随宜,权道制物,此是人君之所得行,非臣子所宜专用。主者唯当征文据法,以事为断耳。”
是时帝以权宜从事,尚未能从。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,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,又上书曰:“今施行诏书,有考子正父死刑,或鞭父母问子所在。近主者所称《庚寅诏书》,举家逃亡家长斩。若长是逃亡之主,斩之虽重犹可。设子孙犯事,将考祖父逃亡,逃亡是子孙,而父祖婴其酷。伤顺破教,如此者众。相隐之道离,则君臣之义废。君臣之义废,则犯上之奸生矣。秦网密文峻,汉兴,扫除烦苛,风移俗易,几于刑厝。大人革命,不得不荡其秽匿,通其圮滞。今诏书宜除者多,有便于当今,著为正条,则法差简易。”元帝令曰:“礼乐不兴,则刑罚不中,是以明罚敕法,先王所慎。自元康已来,事故荐臻,法禁滋漫。大理所上,宜朝堂会议,蠲除诏书不可用者,此孤所虚心者也。”
及帝即位,展为廷尉,又上言:“古者肉刑,事经前圣,汉文除之,增加大辟。今人户凋荒,百不遗一,而刑法峻重,非句践养胎之义也。愚谓宜复古施行,以隆太平之化。”诏内外通议。于是骠骑将军王导、太常贺循、侍中纪瞻、中书郎庾亮、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、散骑郎张嶷等议,以:“肉刑之典,由来尚矣。肇自古先,以及三代,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。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!时萧曹已没,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。逮班固深论其事,以为外有轻刑之名,内实杀人。又死刑太重,生刑太轻,生刑纵于上,死刑怨于下,轻重失当,故刑政不中也。且原先王之造刑也,非以过怒也,非以残人也,所以救奸,所以当罪。今盗者窃人之财,淫者好人之色,亡者避叛之役,皆无杀害也,则加之以刑。刑之则止,而加之斩戮,戮过其罪,死不可生,纵虐于此,岁以巨计。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,而况行之于政乎!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,恶其生而趣其死,此畏水投舟,避坎蹈井,愚夫之不若,何取于政哉!今大晋中兴,遵复古典,率由旧章,起千载之滞义,拯百残之遗黎,使皇典废而复存,黔首死而更生,至义畅于三代之际,遗风播乎百世之后,生肉枯骨,惠侔造化,岂不休哉!惑者乃曰,死犹不惩,而况于刑?然人者冥也,其至愚矣,虽加斩戮,忽为灰土,死事日往,生欲日存,未以为改。若刑诸市朝,朝夕鉴戒,刑者咏为恶之永痛,恶者睹残刖之长废,故足惧也。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,显诫以惩愚,其理远矣。”
尚书令刁协、尚书薛兼等议,以为:“圣上悼残荒之遗黎,伤犯死之繁众,欲行刖以代死刑,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,则率土蒙更生之泽,兆庶必怀恩以反化也。今中兴祚隆,大命惟新,诚宜设宽法以育人。然惧群小愚蔽,习玩所见而忽异闻,或未能咸服。愚谓行刑之时,先明申法令,乐刑者刖,甘死者杀,则心必服矣。古典刑不上大夫,今士人有犯者,谓宜如旧,不在刑例,则进退为允。”
尚书顗、郎曹彦、中书郎桓彝等议,以为:“复肉刑以代死,诚是圣王之至德,哀矜之弘私。然窃以为刑罚轻重,随时而作。时人少罪而易威,则从轻而宽之;时人多罪而难威,则宜化刑而济之。肉刑平世所应立,非救弊之宜也。方今圣化草创,人有余奸,习恶之徒,为非未已,截头绞颈,尚不能禁,而乃更断足劓鼻,轻其刑罚,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,蹈罪更众,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,残其身以加楚酷也。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,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,畏重之常人,反为犯轻而致囚,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!受刑者转广,而为非者日多,踊贵屦贱,有鼻者丑也。徒有轻刑之名,而实开长恶之源。不如以杀止杀,重以全轻,权小停之。须圣化渐著,兆庶易威之日,徐施行也。”
议奏,元帝犹欲从展所上。大将军王敦以为:“百姓习俗日久,忽复肉刑,必骇远近。且逆寇未殄,不宜有惨酷之声,以闻天下。”于是乃止。
咸康之世,庾冰好为纠察,近于繁细,后益矫违,复存宽纵,疏密自由,律令无用矣。
至安帝元兴末,桓玄辅政,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,以轻死刑,命百官议。蔡廓上议曰:“建邦立法,弘教穆化,必随时置制,德刑兼施。长贞一以闲其邪,教禁以检其慢,洒湛露以流润,厉严霜以肃威,虽复质文迭用,而斯道莫革。肉刑之设,肇自哲王。盖由曩世风淳,人多惇谨,图像既陈,则机心直戢,刑人在涂,则不逞改操,故能胜残去杀,化隆无为。季末浇伪,设网弥密,利巧之怀日滋,耻畏之情转寡。终身剧役,不足止其奸,况乎黥劓,岂能反于善。徒有酸惨之声,而无济俗之益。至于弃市之条,实非不赦之罪,事非手杀,考律同归,轻重均科,减降路塞,钟陈以之抗言,元皇所为留愍。今英辅翼赞,道邈伊周,诚宜明慎用刑,爱人弘育,申哀矜以革滥,移大辟于支体,全性命之至重,恢繁息于将来。”而孔琳之议不同,用王朗、夏侯玄之旨。时论多与琳之同,故遂不行。